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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16-09-2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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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是把群众性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全省各地在文明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总的来看,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新形势的要求、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为巩固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果,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全省文明创建工作整体水平,实现文明创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现就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大建章立制的力度,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管理,进一步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建立和完善创建文明城市的领导体制和责任、监督、考核、激励、投入机制,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进程、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明创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营造一心一意谋发展、凝心聚力促崛起的良好局面,努力建设廉洁高效的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强大动力,创造良好环境。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关注民生,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创建工作的准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作为创建决策的基本依据,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创建工作成效的高标准,充分调动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创建文明城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人民群众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三)坚持改革创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新方法、新手段、新载体、新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创建部门的工作职责,减少扯皮推诿,做到各司其职、各展其长,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减少执法扰民,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着力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整合创建资源,形成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坚持强化管理。把日常化、网格化管理理念渗透到城市管理的每个环节,着眼于工作细节,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加快城市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建立起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模式,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创建目标责任体系。完善与文明城市创建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将各项创建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之中。
   (五)坚持齐抓共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领域,需要各方面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努力。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各级文明单位要发挥表率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体制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而具体的实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群众性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纳入到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把是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担负起政治责任,经常听取汇报、调查研究,掌握动态、解决难题。
  2、文明委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文明委是专门指导和协调包括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加强指导的重要职责,要紧密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真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各市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文明委全委会,总结经验,谋划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发动全市各级各单位共同参与创建工作。
  3、建立文明创建工作常务班子制度。为了提高创建工作效率,除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以外,还必须建立一个快捷高效的创建工作常务班子,具体负责文明委的日常工作。由市文明委常务副主任召集,各有关创建职能部门和各区主要领导参加,定期召开创建文明城市联席会议,听取各区、各创建部门创建工作汇报,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文明委成员单位要走在创建工作的前列。文明委成员单位是参与谋划和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骨干力量,要把创建工作作为份内的事,不能作为额外的负担。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文明委的创建工作安排和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展其长,坚持“两手抓、两结合、两促进”,把推进创建工作与做好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队伍建设、政风建设、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成员单位不仅要抓好本单位的创建工作,还要切实抓好本系统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到抓机关带基层。
  5、切实加强文明办建设。文明办作为文明委的办事机构,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承担了大量的日常工作,要发挥好参谋、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做到组织而不越位,协调而不代替。文明办要切实抓好文明创建的统一规划、任务分解,建立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同文明委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群众性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形成创建工作的大合唱。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文明办的机构建设,市、县文明办要有单列的行政编制,人员落实,职级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文明办队伍建设,政治上多关心,工作上多压担子,经费上给予保障。
  (二)教育实践引导机制
  1、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各级新闻媒体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进展以及各级各部门为群众办实事的新举措和新成果,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创建个个参与、创建成果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主要新闻媒体要常年开设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要大力宣传本地涌现出的文明市民、文明新事,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注重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宣传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形成学习、崇尚和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2、切实加强市民教育。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利用重大活动、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培养市民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创建文明城市、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发挥老干部、青年、妇女和党员等四支队伍的作用,开展各具特色的市民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窗口服务单位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市民,坚持分类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3、广泛开展创建实践活动。坚持以培育城市精神为核心,以创建学习型城市为动力,建立起道德教育、道德实践、道德约束紧密结合,文化活动、新闻宣传和环境熏陶相互促进的教育机制,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着眼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继续通过征集“金点子”等活动,征集创建工作的创新案例,通过“志愿者”、“市民文明巡访团”、“青年文明号”、“巾帼服务队”、“关心下一代”、“无偿献血”等群众志愿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自觉为创建文明城市做贡献,形成“城市是我家,创建靠大家”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大力开展红色旅游,拓展革命传统教育新阵地,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系列文化活动,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传统。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4、集中整治突出问题。以职能部门联动为抓手,针对群众反映多、整治难度大、标准要求高的“热点”和“难点”,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层面一个层面地拓展,把集中整治的成果转化为长效管理的机制,实现长效管理,使城市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社会监督机制
  1、加强人大监督。把文明创建工作的督查工作列入人大和议事日程,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委员进行专项视察,不定期地对各区、各部门单位进行抽查、暗访等,对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加强群众监督。人民群众既是创建文明城市的主体,也是监督创建文明城市的主体。因此,要让群众明确监督的目的、目标和重点,重点创建项目的任务、要求、责任等,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掌握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市民义务监督员制度,及时收集和整理社会各层面反映的意见。市文明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设热线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迅速上传下达,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向市文明委汇报。建立起快速受理、快速分解责任、快速落实办理、快速反馈意见的机制,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创建文明城市带来的实惠和变化。
  3、加强舆论监督。各地新闻媒体在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引导的同时,要继续开辟“公民道德论坛”、“荣耻台”、“文明同行”、“创建热点”等栏目,实施舆论监督和引导。对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文明行为、不作为的部门进行适度曝光,促进及时整改。
  4、加强民主监督。以往已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电话监督、信箱监督、来访来信、执纪执法部门等监督渠道,应进一步疏通和健全。要切实保证群众安全行使民主权利,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注意保护监督者的利益,严防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报复,加害于监督者。
  (四)投入保障机制
  1、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作为创建资金投入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精神文明建设投入的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根据各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把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保证创建活动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更加关注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社会事业和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坚持关注民生,每年办一批实事、好事,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以此调动各级、各界对精神文明建设投入的积极性,形成联动效应。  
  2、建立社会投资机制。要千方百计广开筹资渠道,认真执行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投入,鼓励个人或集体捐资举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建立起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形成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多渠道投入的保障机制。
  (五)评价考核机制
  1、建立任务分解制度。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安徽省文明城市、文明县城测评标准》的要求,把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的创建格局。
  2、建立考评督查制度。由市文明办牵头,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考评组,重点对日常创建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检查采取暗访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考核结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文明办要将日常督查考评情况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严格将日常的创建实绩纳入目标管理,对被通报曝光的,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创建评先评优资格。省文明办将建立文明创建工作日常暗访机制,每年对部分城市的公共文明指数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选全省文明城市的日常成绩,并将测评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文明委领导,通报暗访市党委、政府、文明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市文明办每年对所属县的公共文明指数进行测评。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省文明办通报的问题,各市文明办要督促有关创建职能部门按时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逾期不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4、建立奖惩制度。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市县文明委对创建文明城市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励标准可参照省直机关的一次性奖励标准。建立对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始终保持创建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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